近日,田凤山部长签署第17号部令,发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自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36条,是根据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几年来实践的 基础上,对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实施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中的职 责。《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 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 理决定。 《办法》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范围作了调 整。《办法》规定,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 大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及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土地权属争 议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为避免一些争议案件久拖不决,《办法》对调查处理工作的期限作了原则规定。 《办法》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 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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