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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房售价不得高于每平方1200元

来源: SRC-79    2009-08-03

  导报讯(记者管恩武)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
对市场上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新的售房要求规定,经济适用房定好价格才能卖,大城市经济适
用房的价格控制在每平方米1200元,中等城市在1000元左右,小城市
应低于800元;凡未按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将不予
核发销售许可证。售房时要求明码标价,售房单位要在销售场所显要
位置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准文件及政府对该小区实际落实的优惠
政策、每平方米实际减免的各种税费向社会公布。在交付住房时,还
要向各购房户交付《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清单》
  。办法还规定: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严
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对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开
发建设单位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及政府优惠的价款后按商品房出售。已
享受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但未按定价出售的项目,要依法追缴政府优
惠政策补贴部分。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通过政策等手段,减少建房成本,降低成品房
销售价格,目的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问题。据悉,新规定主要
是针对目前经济适用房销售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设计标准以及销售混乱
的状况出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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