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杨先生购买了一处老城区的二手住宅,售价仅为同区新楼盘的一半。他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后,就入住了,过户手续仍在办理中。不料,在他入住第三日,就得知该房屋半年前已列入拆迁范围内。最近,拆迁公司要求签订拆迁协议,并通知最迟今年年底就要拆除房屋,但据房产证显示业主仍是原业主汪先生,故此不同意与他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那么杨先生与汪先生之间的购房协议有效吗?杨先生能否成为业权人与拆迁公司签订补偿协议? 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董家华律师:杨先生与汪先生之间的购房协议是无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改建或装修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用途变更租赁关系和转移房屋产权的,不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在拆迁范围确定后不能转让,房地产交易所应冻结房地产过户手续的办理。由于在汪先生与杨先生达成购房协议之前,该房屋已列入拆迁的范围内,故此,杨先生不能购买汪先生的房屋,双方的购房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因购房合同无效,杨先生不能成为业主,当然也无权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取得拆迁的补偿。不过,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杨先生可以要求汪先生退回购房款。(3月2日本版将开通大董维权热线,电话:0531—66581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