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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助买房 收钱帮倒忙 签下无效合同

来源:     2009-08-03


    买房置地是人生中的大事。但是买房人再精明能干,毕竟不是法律专家,因此在买房的时候总会想到要请律师帮忙。何女士看中了一套“价廉物美”的集资房,为了保险起见,她在签合同时想到了让律师做个见证。可是没想到,买房引起的官司还是无法避免,就连律师的见证也是无效的,而且平添了更多的麻烦。

    买下一套便宜住房 签下一份无效合同

    深圳的何女士在1999年时买了一套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南综合楼上的房子。房子买来后,何女士一家只在这里住了不到一年的时间,就因为这里周围的环境管理太差而住不下去了。于是,何女士就想把这套房子租出去。可是就在她出租房子时却被发现她的购房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购房合同无效,就说明何女士就不能合法地拥有这套房子。

    买房子可以说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何女士怎么会在买房时签了一份无效合同呢?何女士称,她是经人介绍选择的这里的房子。她之所以选择这套房子是因为这里的地理位置好,周围环境不错,房子的价格也便宜。

    没有产权的集资房 律师见证言语不多

    买房子时何女士得知,这是一套集资房而不是商品房。买一套集资房对于何女士来说感到很犹豫,所以在签合同之前就房子的产权问题她再三咨询了销售方。何女士说,中和房地产公司告诉她,她所买的房子是70年的使用权,不是产权,所以没有房产证。而且这个房子是不允许在市场上出售和转让的,因此价格要比商品房便宜一些。何女士考虑到自己买房子是为了自己住,不会再卖出去,于是她还是决定将房子买下来。

    在签合同时,何女士担心合同的合法性,为了保险起见,签合同前她要求做合同公证。售楼人员说如果做公证的话他们要先提供一套资料,现在他们请了一个律师见证,那些资料律师都已经审查过了。有律师的见证,何女士签合同时就放心多了。她随着开发商来到了深圳市海埠律师事务所,找到一位叫丁新朝的律师。在这位丁律师的见证下,何女士与中和房地产公司签订了《石厦南综合楼楼房转让合同》。合同中明确说明,何女士购买的是房子的使用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把一套手续都办完没有花太长的时间。

    何女士说,在签合同时,那位律师并没有多和她解释些什么,只是匆匆地让她看了这份律师见证书并且还签了这份声明书。声明书签完后律师没有再和何女士多说什么就把合同拿走了。签完了合同,何女士便当场向开发商一次性付清了房款,还交了3200元的律师见证费。

    租房发现合同无效 状告公司要求赔偿

    何女士很快就拿到了房子,经过精心的装修后住了进去。但是没住多久,随着楼下市场的逐渐增多,这里的环境管理也越来越差。环境糟糕又投诉无门,何女士只好搬出去了,并把这套房子出租。正好此时有一位法官想为父亲租套房子。父子二人出于职业习惯,想看看何女士的房产证,何女士便解释说因为这是集资房所以没有房产证,只有一份合同。当父子二人看完合同后,竟当场说这是个无效合同。

    当得知自己的购房合同是无效合同后,何女士慌了,一辈子积攒下来的钱买的房子却不受法律保护。于是何女士多次找中和房地产公司要求退房,但是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何女士很快将中和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楼房转让合同无效,被告赔偿她购房款、安装费以及她装修的损失等共计近35万元。

    那么对于合同的问题中和房地产公司是如何解释的呢?中和房地产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石厦南综合楼是以菜市场为由审批立项兴建的,所以上面的住宅楼是为照顾菜市场的员工而扩建的,是集资性质的房子。集资房和商品房不同,因为它手续不全,是不能在市场上出售和转让的。所以何女士是私下买的这套房子。

    这些情况何女士当时是知道的,但是她不知道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而这个无效合同对于她来讲损失是非常巨大的。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很快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和房地产公司在答辩中称,他们是依法取得了房屋土地的使用权并经批准兴建的石厦南综合楼。而且他们已经向国土部门付清了地价,验收办证手续正在进行中。原、被告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退款赔钱责任共担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中和房地产公司在兴建石厦南综合楼时,虽然与深圳市国土规划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付清了地价款,但是合同已经明确规定,未经批准综合楼的住宅,开发商是不得作为商品房进行转让和出售的,因此石厦南综合楼是自建自用房。

    2002年1月,福田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原、被告签订的《石厦南综合楼楼房转让合同》无效。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及安装费共计人民币269000多元。被告向原告赔偿房屋装修损失的70%,而原告何女士因在签购房合同时,明知或者是应当知道房屋不能转让仍然签了合同,对导致合同无效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原告自负装修损失的30%。

    见证一份无效合同 律师行为是否有错

    法院判决生效后,何女士已经得到了部分执行款,但是她也因此将有几万元的损失。何女士认为,这次买房虽然自己有过失,但是她认为主要过错在于那位见证律师。因为她既然交了见证费,律师就应该对最起码的合同有效问题做见证,于是她特意去找那位律师要回见证费,但是那位丁律师已经出国了。

    就此问题,记者来到了那位丁新朝律师所在的深圳市海埠律师事务所。这里的崔主任很客气地接待了我们,但不知何故,却一直不愿意正面接受我们的采访。对于丁律师见证的问题,这位崔主任认为他的见证行为并没有过错,职业操守没有问题,但是请他详细谈谈情况时,他就避而不谈了。

    崔主任给我们看了当时何女士签过的那份声明书。他说声明书上已经明确写着,在出具见证书前丁新朝律师已经向何女士说明了所购房屋的性质以及该房屋只能自用,不能作为商品房转让的特点。何女士对签订的合同的内容也是很清楚的,在合同上签字是自愿的并愿意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崔律师说,有了这份声明,丁新朝律师的见证就是合法的,是没有过错的,所以不应该退款。崔主任还说,丁新朝律师所做的见证是行为见证,他只对何女士和中和房地产公司在合同上签字及盖章的真实性做见证,并不对所签合同的内容做见证。

    而何女士说,由于自己本身不懂法,才叫律师为她把关见证的。而律师却为她见证了一份无效合同。她说今后她还将会为律师的见证问题讨一个说法,因为她觉得这已经不仅仅是3000多块钱的问题了。

    本案启示 律师有错应赔偿

    主持人:何女士请律师见证过自己签订合同的整个过程,律师见证意味着什么?

    龙翼飞:简单地说,就是律师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活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做出一个证明,证明这件事情是真实发生了,应该是合法的。那个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坚持认为,请律师见证只是见证签订合同的过程,见证何女士签合同这个行为,至于合同有效与否,跟律师见证没有关系。也就是说何女士是在花钱请人来看她签一个无效的合同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能够明知某一个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去接受当事人的要求为她提供帮忙,而且你又收受了这么多的服务费,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无效行为的帮忙。律师在这个问题上显然就是有过错,因此我们说律师的这种见证行为一定是要依法进行,尽职尽责进行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遵守律师的职业纪律,这样才能够叫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才能体现我们国家设置律师制度的目的。

    主持人:目前当事律师已经身在海外,何女士该如何追究此事?

    龙翼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里边有过错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的,要由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来承担赔偿责任。事后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向有过错的律师来追查。

    主持人: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对律师充满信任。我们请律师加入到我们的民事活动和种种交易过程当中,就是请律师来替我们把关解难,而不是难上加难。所以我们希望律师也能够诚实守信,以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精神来为普通百姓服务。

    专家说法 集资房不能自由转让

    主持人:其实何女士在买房子的时候心里也明白这个房子拿不到房产证的。可是她没有想到买房子签的合同居然是一个无效的合同,连合同都没有作用。通常来说,无效合同意味着什么?

    龙翼飞:无效合同意味着合同当事人无法来实现其所期望的一种正当权益。

    主持人:那她为什么经过了律师见证而签订了这个合同?这份合同本身却是无效合同。龙翼飞:这是因为它所涉及的是集资房,是一个叫做房产转让的合同。可是我们知道,集资房本身的性质是不可以像其他商品房一样,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转让的。它违反了国家关于房地产转让的强制性的法规。因此这份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主持人:那么这个集资房和我们所说的商品房有什么区别?它为什么就不能转让?

    龙翼飞:确切地说,集资房往往是指其企业单位为了解决本单位内部的职工住房困难的问题,由本单位将自己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拿来作为出资,另外再筹集一部分资金,还可以向本单位的职工再去集一部分资过来。在房屋建成以后,这房屋的产权是属于单位的一个大产权。那职工本身可以用比较低的价格获得这房屋的使用权。但是住房人也就是职工拿不到房屋的产权。商品房,它是一个可以在房地产市场上依法自由流转的一类商品,它能够满足产权人将商品房用作合法的民事目的之用。比如说借贷、做抵押是可以的,出租、转卖也都可以。

 


  


 

 编辑: yang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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