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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陷阱“套牢”购房人
杨柳 柳青
来源:     2009-08-03

 

尽管现在房市总体来说是“供略大于求”,但对并不完全懂行的消费者来说,能体验到做“上帝”的感觉的并不多。

据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上报统计数字显示,2002年关于房屋建材的投诉达到40685件(其中质量问题25283件,计量问题1859件,虚假广告888件),其中房屋投诉为17172件,比去年上升了61.99%。一些购房人正被四大陷阱“套牢”。

陷阱一:中看不中用,质量有问题


尽管对上海的消费者来说,新建住宅质量问题有了很大的好转(上海市住宅发展局提供的数据显示,该局2002年全年收到的商品房质量投诉总件数同比下降了50%多),但根据中消协的资料显示,在有关商品房的投诉中,全国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依然高居榜首。2001年、2002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2.01%、55.87%。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地基下沉,墙体裂缝,漏水、渗水,偷工减料、管道渗漏、材质差、防震性能不达标等。

陷阱二:言不符实,广告误导


这些广告或是缩短物业项目与市中心的实际距离,或是绿化、配套设施宣传严重失实,或是以低“起价”做诱饵。消费者对商品房广告的投诉在2002年陡然上升了177.5%。

陷阱三:合同违约,承诺不兑现


延期交房、擅自改变设计(草坪、花坛变成办公房、商用房,游泳池变成停车场)、产权证办理拖延时间、面积暗箱操作“缩水”、“涨水”等等。

对一些关键问题,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或者不约定,或者在约定中设下陷阱,有时甚至就拒绝约定,出现纠纷后,千方百计推卸责任。

陷阱四:物业管理问题严重


物业公司对自身责、权、利认识产生错位,摆不正自己的位置,颠倒了与业主的法律关系。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不向业主公开账目,践踏业主的监督权。随意出租公共配套设施,恶化了居住环境,增加了污染和噪声等等。

陷阱五:房产中介“骗”你没商量


外地来沪在一家电脑公司打工的彭辉急需为自己找一个住处。为此他又是买报纸打探信息,又是看中介公司张贴的广告。终于有一天看到了一处中意的:地段可以,交通方便,最让彭辉心动的是,两居室的月租金只有900元。于是他兴冲冲地来到这家中介公司,听业务员的介绍也和广告上说得分毫不差,当下按照要求支付了300元中介费。没想到第二天一上班就接到中介公司打来的电话,无比遗憾地告诉他,昨天他看中的那套房,已经被租掉了!这个消息对彭辉不啻是一记晴天霹雳,让他半天说不出话来。毫无疑问,在市场上存在个别大兴中介公司设下的骗取中介费的陷阱。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和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实施意见》,从3月份起,组织各区县房地和工商部门联合执法,规范和整治房地产经纪市场,重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租借执业证书、利用职业便利“炒房”、非法赚取差价、买卖“使用权”、利用合同欺诈当事人、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房地资源局、市工商局规定,各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受理没有注册和备案房地产经纪公司和无执业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任何委托代办业务;凡不使用《上海市房地产居间/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房地产经纪公司须将自行制订的含有格式条款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报工商部门备案;开展房款收付监管服务,接受买卖二手房屋当事人的委托,监管房款收付;“曝光”违法经纪案件。

消协有关人士提出,必须尽快完善保护购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配套法律法规。如按照《消法》、《合同法》、《广告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保护购房消费者权益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明确规定,向消费者个人出售商品房时,如果实施了欺诈,就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加倍赔偿的条款。同时,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还有权对故意扰乱商品房市场的害群之马运用重罚措施加以治理。当然,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不要轻信广告,签定周全的售房(租房)合同,也是保护自己消费权益的重要环节。

 

 

 


 

 编辑: yang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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