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交房时才动工,赔偿!
2006-07-25 12: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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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3月12日讯 从省高院获悉,日照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出售,被购房者告上法庭,日前东港区人民法院判该公司败诉。 2004年9月27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协议,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2005年12月31日交房。王某按时将首付款交付该房地产开发公司。 2005年5月,王某得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迟迟未开工,经估算认为其根本不能按期交房,便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购房款并承担赔偿责任。但房地产开发公司人员称“能够按时交付”。去年10月,王某见按期收房无望,一纸诉状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 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在规定时间内支付首付款后,该商业区一直未开工,直至原告起诉时,地基部分刚破土动工。法院遂判决原告胜诉,双方的合同无效,解除合同,被告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赔偿责任。记 者 郭波 通讯员 李娟 郑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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