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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又起争议:可能导致非法所得合法化

2006-07-25 12:34:40 SRC-153
   
 
  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介绍,《物权法》列入今年立法计划,草案待条件成熟时再提请审议。

  《物权法》草案自去年7月公开征集意见后,一直争议不断,并出现针锋相对的不同意见。既有北京大学法学院巩献田教授质疑《物权法》草案违宪、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也有学者就《物权法》草案具体内容提出了不同意见。

  《物权法》草案第4条:“……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左大培(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物权法》草案片面强调依据“占有”来界定“动产的权利人”,占有的定义就是“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这容易导致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通过偷、抢、骗而实际控制”了的动产(如银行存款)都成为合法财产,前提只有一个: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实际控制”者的不法行为。因此,这种方式使来源于侵吞或盗窃公有财产的非法所得合法化变得极为容易。

  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物权法》起草小组成员):这是对民法中“占有”制度的曲解。《物权法》中将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权利人,既符合人们的生活习惯,也具有法律价值。

  推定的意思是假定,只是暂时性结论,并非终结裁判。只要出现相反的证据,证明他是无权占有,就可以推翻这个“暂时”结论。第二,持有这种看法的人将客观的、绝对真实的事实等同于法律认定的事实,但实际上,二者有时并不吻合。打个比方说,张三确实杀了人,但我们现在无法将过去的事实回放,缺乏足够的证据,那法律只能“疑罪从无”。同样的道理,你说他侵吞或盗窃国有资产,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如果只凭感觉怀疑、猜测,那就全都乱套了,任何人都可以恶意揣测他人财产的合法性。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解决的是财产保护问题,这并不影响其他法律如刑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应用。

  《物权法》草案第58条规定:“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左大培:这实际上还是把转让国家和集体的企业所有权的权力赋予了少数官员个人。由他们任意决定把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企业所有权转让给谁、怎样转让,必定会造成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巨大损失。要防止以“企业改制”为名大规模掠夺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物权法》应规定转让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企业所有权、包括出售这些企业的所有权,必须经全体人民或相应的所有者集体全体同意。

  尹田:国有财产的所有权者是国家,这没错;但国家所有并不意味着是每个公民都有所有权。全民所有制是经济学上的概念,而所有权却是法律概念。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很抽象,她的很多实体权力都在我国宪法里有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这当然也包括对财产的管理。《物权法》规定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只不过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政府有没有权力和权力行使的好坏是两码事,保证政府履行好职责需要其他措施来解决,《物权法》不能大包大揽。

  《物权法》草案第70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或者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左大培:草案中并没有说明国家和集体对企业法人本身的所有权,这必将给少数掌握企业权力的人侵吞企业中的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创造合法空间。

  尹田:国有企业资产谁有权处分,我认为就是企业法人。国有企业在参加经济活动时,必须要有独立的财产权利,跟其他性质的企业同样承担责任。要搞清楚的是,企业法人有权处置不等于处置适当。国有企业资产必须与国库分开,如果国企的债务清偿都由国家负责,那企业自主经营的基础就不存在了,对国家也不利。

  现在出现了少数企业领导侵吞、贱卖国有财产的问题,有人提出,企业法人不能有处分权利。这其实是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有意见,杜绝这类现象方法是要对政府权力进行控制。《物权法》有自己的功能和任务,国有资产的管理是行政法问题,如果《物权法》集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功能于一身,那是不可想象的。

编辑: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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