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遭遇房地产业“行规”
2006-07-25 12: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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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青岛3月27日讯 看好房子就要先交定金,不签合同就算违约,且不退还定金,并称这是房地产业的“行规”。开发商的这一“行规”让青岛市民王女士等四人深受其害。经过消协工作人员依法据理力争,今天,开发商退还给王女士等人4万元购房定金。 据王女士等四人反映,他们相中了由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崂山区的商品房,2月18日按该房地产公司要求每人交了1万元购房定金。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因王女士等人对购房合同中的部分补充协议有异议,认为补充协议显失公平,且与广告宣传有出入,王女士等人遂拒签合同,并向该公司提出退房,同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定金。而开发商却以王女士等人违约为由,拒绝退还定金,并说这是房地产行业的行规。无奈,王女士等四人到青岛崂山消协投诉。 崂山消协工作人员经调查认为,王女士等人在看房选房时并没有看到购房合同,而开发商也没有主动把购房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提供给消费者,双方只是就商品房面积、价格等达成了初步意向后,王女士等人就在售楼人员要求下交纳了购房定金;王女士等四人交定金时,开发商并没有告知如不签合同,该定金不予退还。而后该房地产公司以不退还购房定金相要挟,强迫消费者接受并签订其格式条款。开发商的这些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理应将定金退还。经多次交涉,最终,开发商如数退还王女士等四人的购房定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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