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村改造事宜应向村民公开
2006-07-25 12: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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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3月29日讯 今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赞成对村务公开的内容、乡镇政府在村务公开中的具体工作等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并明确提出旧村改造相关事宜应当向村民公开。 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修改后的《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草案)》修改稿,将明确规定:旧村改造规划、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户补偿数额等应向村民公开。同时,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名单、批准胎次和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下拨的救灾救济款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专项经费和种粮直补、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补助的数额和使用,村通路、通水等一事一议费用收缴及使用情况等内容都应公开。另外,经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当纳入村务公开内容。 对于这些公开事项,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其中,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此外,条例草案对乡镇政府在村务公开中具体承担的工作也将作出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要帮助有关部门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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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李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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