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日前通报了全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截至2005年底,591个地级以上城市中,已经有221个城市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占地级以上城市的75.9%。北京、上海、河北等地基本实现了对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但部分地区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重视不够,70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今年年初,“2006年将以建设廉租房为重点”的传言曾沸沸扬扬。而在不久前闭幕的全国两会上,也有不少政协委员提议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以廉租房取代经济适用房。建设部的这次通报,是否就是对上述呼声的回应呢?
相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具有很多优越性。一是覆盖面大。与经济适用房同样的投入,可以解决更多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二是自然“拒绝”高收入者,使“审核难”问题迎刃而解。因为廉租房各方面的条件都比较差,有钱人一般不愿意租住。再者,廉租房的流转性强。经济适用房一旦售出就成了私人财产,即使房主以后发财了,也还在继续享受政府的优惠。而廉租房的所有权永远属于政府,低收入者致富后可能退租,从而让更多的低收入者受惠。
今年全国两会上有政协委员提出:“老百姓希望居者有其屋,都愿有属于自己的房子。”这就要看政府住房保障制度的目标以及保障能力。老百姓都“有属于自己的房子”固然好,但政府有这样的保障能力吗?没有。政府应该有这样的责任吗?不应该。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政府能做到这一点。依靠政府保障的“居者有其屋”应该理解为让老百姓都“有房住”而不是“有房产”。
按照政策设计的初衷,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是分层次的,即廉租房的保障对象是最低收入家庭,而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相比之下,最低收入家庭当然比中低收入家庭更需要帮助。作为政府,当然应该把对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放在优先的位置上。在很多最低收入家庭连“有房住”都还没解决的情况下,却让一小部分低收入家庭“有房产”,肯定不合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