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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拆的楼三年没拆了

2006-07-25 12:34:27
   
 
本报济南4月19日讯 省城一处本应被拆除的违章房,执法部门却一再拒绝接受附近居民的拆除申请。近日,济南市政府认定,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其60日内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9日上午,济南市师范小区15号楼居民陈纪周告诉记者,日前他们从济南市行政复议办公室拿到了落款为3月22日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他们举报了三年的违章房问题,终于有了解决的希望。
  陈纪周等三位申请行政复议的居民称,他们于2003年5月入住师范小区15号楼,发现该楼西南侧有一座三层旧楼连同院落的一半儿坐落于其院内,便要求开发商拆除。协商未果后,他们多次找有关部门反映,直到2005年4月,济南市房管局以此楼为应拆未拆的拆迁房的名义撤销了该房屋的产权证。经多次要求,济南市规划局于2005年11月4日出具书面答复,明确表示:规划实施后,该楼应当拆除。居民据此再次要求市执法局进行执法,但执法局以曾作出答复为由拒绝受理。
  陈纪周等申请人认为,济南市城管执法局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执法,是典型的不作为行为,因此于去年12月7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市政府依法责令其履行职责,立即拆除该违章房。同时,申请人提出,对因被申请人不作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误工费、交通费、材料打印费共计14077.5元,应予赔偿。
  济南市城管执法局称,曾按《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书面答复了申请人,不存在任何行政不作为的问题,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应该在小区规划实施时,由小区开发商按照有关规定拆除。
  《行政复议决定书》最后认定,“市规划部门已经对该建筑出具了应当拆除的认定意见,被申请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责令违法行为人拆除该建筑。被申请人拒绝受理申请人的拆除申请,未依法履行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责令被申请人60日内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决定书驳回了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要求。
  19日,记者在师范小区15号楼西南侧看到,被居民投诉三年的违章楼房依然矗立。居民陈纪周和王凤波告诉记者,现在终于有了说法,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拿出处理意见。

  19日下午,师范小区15号楼西南侧的三层小楼(箭头所指)依然矗立。      刘海鹏 摄

  本报2005年11月的有关报道。  刘海鹏 摄
    ◆新闻回放
    “拆迁楼”“复活”记
    本报记者 刘海鹏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被居民要求拆除的违章房,本是一座三年前就已办完拆迁补偿手续的“死亡”房产,但令人惊奇的是,这座楼房后来又“神奇复活”,不但重新办下了房产证,而且两次被卖。
  2003年5月,济南市天桥区师范小区15号楼居民入住后,发现在该楼西南侧,有一座带院的三层小楼(原毕家洼东街95号房产)不在小区规划之中,而且影响了居民生活。后来居民了解到,该楼房已办完拆迁补偿手续,早应拆除。
  2003年12月,居民们了解到,已拿到拆迁补偿的原房主又把该房产卖了一次,卖给了当初和他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开发商毕家洼开发公司,并办下了房产证。2004年6月,该房产又被过户到济南市房管局公用房屋管修处名下。2004年12月,现房主王某又购买了这套房子的使用权。
  2005年11月,记者曾对此事进行了深入采访,对原房主张振东、毕家洼开发公司和济南市房管局进行了采访,并对此事进行了连续报道。张振东告诉记者,2000年4月,他就与毕家洼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他把房产证等相关手续都移交给了对方。2003年6月,毕家洼开发公司又找到他,要和他再签一份买卖合同,让他以每平方米800元的价格把该房产卖给毕家洼开发公司,由于当时不了解情况,他便签了合同,对方借此拿到了房产证。2005年4月,济南市房管局注销该房产的房产证,剥去了该房产“合法”的外衣。作者:记 者 刘海鹏  实习生 李 琨

编辑: m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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