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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物管费是否有理
2002-08-30 00:00:00 作者: SRC-29

  在目前的物业管理纠纷中,有不少是由于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引起的。当然,业主拒交管理费各有原因,。为使大家能够正确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特选择了实践中几类最有代表性的案件类型,希望业主能从中得到启示。

  案例一:张某被拆迁安置到某小区居住,但对被安置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始终不满意,他多次找拆迁单位要求重新安置,但未能解决。因此,张某自从住进小区后就一直不愿交纳物业管理费。当物业公司将张某诉诸法庭后,法院判决张某败诉,令其如数补交拖欠的费用。

  此案的关键在于,拆迁安置与交纳物业管理费二者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内容和各自对应的主体不同,前者对应的是拆迁单位,后者对应的则是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因此不能混为一谈,应当分别解决。本案中,张某入住小区后,已经享受了物业管理部门为其提供的服务,不能以不满拆迁单位为其安置的结果作为拒绝交费的理由。对拆迁安置问题,张某应当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与拆迁单位另行解决。

  案例二:崔某居住在一层,物业管理企业将供暖用煤堆放在他家的窗户外,冬天刮风时,崔某家里的地板、家具和床褥常被刮进的煤灰染黑。崔某认为,物业的这些行为已严重干扰了自己的正常生活,故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

  从事实来看,崔某拒绝交费似乎确实有一定道理,但从法律角度讲,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已在受委托范围内履行了其相应的管理义务,那么住户就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用,如果拒不交纳,就构成了违约。而本案所出现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崔某窗外堆放煤灰污染其户内环境是由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不当行为侵犯了住户的合法权益,崔某完全可以另行起诉物业管理部门,要求法院判令其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而不应以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方式解决。

  案例三:张某居住在塔楼二层,因该楼层内未留有电梯出入口,自家也不用高压水泵,故拒绝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电梯费和高压水泵费。

  根据现行的楼房电梯、高压水泵的交费规定,在一幢楼房内居住的房屋所有人都应当交纳高压水泵费和电梯费,对低层住户并没有可免除交费的特别规定。但是低层住户是否应交纳该项费用确实值得商榷,实践中也有一些物业管理企业对低层住户免收电梯费和高压水泵费。

  案例四:1999年6月,李某按照标准价购买了两居室住房一套,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其必须交纳全年的物业管理费3177元,才能给其房间钥匙并办理入住手续。李某急于入住新房,便按要求交纳了全部费用。但事后李某查询了有关规定和相关文件,认为自己按标准价购房,对房屋仅享有部分产权,其中产权人应交的费用不应由本人交纳,遂起诉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退还多交的物业管理费1160元。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按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和购买安居楼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担产权人交费项目。”故法庭判决物业管理公司将产权人应交费项目绿化费、房屋中小修费、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等1160元退还李某。

 

编辑: yang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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