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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别忘车库和会所
2002-09-13 00:00:00 作者: SRC-29

 
   近期有不少读者打来电话反映物业纠纷的问题,其中有关房产商出售或出租地下车库和会所的问题比较集中。本报在此提醒购房者,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有关地下车库和会所方面的条文。小区有很多配套建筑,比如学校、商店、会所、地下车库等,这些配套只有在没有独立产权、进行公摊的情况下,买房人才拥有共有产权,反之,则由拥有产权的人所有,而不能“共产”。物业公司出租会所、地下车库之权来自拥有产权人的委托。只要房产商缴清了地下车库的土地出让金,成为车库的产权人,那么他只要不改变地下车库的用途,其他人很难干预。

  同样,会所的面积按国家目前的规定是不允许公摊的,那么拥有会所产权的人,只要不改变用途,具体如何处置,使用人也很难对其进行约束。

  因此,买房人在购房时与房地产商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地下车库和会所的使用办法和收费标准非常重要,只听售楼人员宣传是口说无凭的,出现争议时,如果政府没有明文规定加以限制,打到法院赢官司的一定是拥有产权的人。

 

编辑: yang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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