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18日,伍女士购买锦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新城市经典E座一套房屋,销售面积58.5平方米。伍女士在之后的官司中诉称,我当时感到房间的实际面积明显小于销售面积,但因合同中有对房款多退少补的条款,开发商销售人员也承诺半年办下来产权证,所以我交纳了房款和物业费办理了入住手续。2002年4月,我得知房屋的实测面积为50平方米,就与开发商协商退还多收的房款及利息,遭到开发商拒绝。伍女士要求,锦丰公司退还多收购房款3.4万元,并支付利息及退还多收的物业费及供暖费999元。
锦丰公司承认多收房款问题,但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提及要支付利息,伍女士要求从交纳购房款时起计算利息缺乏依据。锦丰公司同时认为,该公司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物业费和供暖费,伍女士要求退还没有根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伍女士所述为事实。法院认为,伍女士与开发商已经在预售契约中就面积问题进行了约定,即不应存在误差。目前伍女士所购房屋的面积经实际测量比合同约定小了8.5平方米,违反双方约定。开发商应把多收的房款及物业费、供暖费全部退还伍女士。同时因为开发商已经于2001年3月得知伍女士的房屋实测面积,而没有把多收的房款退还,应当支付利息。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退还多收伍女士的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同时退还物业费693元、供暖费306元。刘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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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1年6月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