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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库(地下室)算不算公摊面积?
2003-03-21 12:00:00 作者: 

    开发商:我开发的楼盘,而属于楼盘的地库(地下室),如果出租的话,我理应得其租金。

    物业公司:对于出租地库(地下室),我们只收取少量管理费。

    业主代表(老水):不公平!

    1.地库(地下室)如果算公摊部分,产权应属业主,开发商就无权出租。

    2.如果其不算公摊部分,可开发商将地库地下室出租,那我们每月又按每平方米将物管费付给物业管理公司,岂不成了白养着开发商(或开发商的租户)了?所以我们要求减免物业费(缺口由开发商付给物管公司)。

    超市主持人(虫虫):哈哈!在此向各位晚道一声春节好哇,多有得罪!前些日子超市里尽在忙些盘点、拜年的事,也没回过神来照应大伙儿,真是不好意思!刚才大伙在光碟中看的这个案例还真有点复杂,三方,各执一词。现在我超市推出:凡参与论谈者,即将得到一套浓情太空咖啡,滴滴香浓哦!绝对超值!大家不妨在以下话题中各诉主张:

    地库算公摊部分吗?

    业主A: 地库(地下室)应该算公摊部分。开发商开发了楼盘后,像电梯、绿化地等,他们不可能带走,只会交给物管公司来进行管理,所以也只会作公摊部分来处理。所以开发商将地库(地下室)列为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话,产权也应归业主所有啊,开发商无权作别的用途。

    业主B:如果地库(地下室)不算公摊部分,开发商又将地库(地下室)出租,出租所得费用理应充抵业主们的物业管理费。这可牵涉到我们业主与物业、开发商之间的矛盾了。我和物业公司的经理聊过。出租地库(地下室)什么的,租金是归开发商,物业公司只收少量管理费,对于由此带来的矛盾,物业公司也有意见。而且,他说如果出租合法,那么地库将不会计入我们的共摊部分。

    业主C:哦,有些开发商在小区的会所中与一些驻内单位私下达成协议 ,比如:储蓄所、商店等,将本身带经营性质的会所所占用的面积分摊到业主身上;或者,是开发商无偿提供的房屋,也算在公用分摊面积上,这样对业主来说,真是弄不明白,算不算公摊,还得听听专家的意思?

    专家E:地库(地下室)算不算公摊不能一概而论。既要看有关政策对地库(地下室)的产权与分摊部分作的规定,还要看业主与物业、开发商所签的合同的具体情况了。

    地库租金该谁得?

    专家E:其实,有关政策有规定,在凡6层以上的高层建筑,都须设有地下建筑面积(即地下室),而地下室一般都设有两层,1.地下一层是设备层:一部分用于放置水泵等设施的,这部分可计入公摊部分,业主只有公共产权,而另一部分是开发商开发的车库,可以出租和出售,如果是出售给业主,那么业主当然有独立产权了。2.地下二层是人防层:主要用于平、战结合时使用,所以开发商在和平时也一般将其开发为地下车库进行出租,但产权归全社会所有,而所得费用则只能与其主管部门——北京市人防办协商,而物业管理公司、业主都不在其内。所以地库地下室算不算公摊不能一概而论,在经营性用房的认定上,应该是有关部门认定房屋本身是否能经营,而不是开发商自己说了算。租金也是要看具体情况。

    另外,如果开发商与业主所签的合同中已注明地库的具体位置、面积、是否有产权等等,那也得按合同上说的办。是谁的产权,那这租金还得归谁。

    地库公摊也受新时间限制。

    业主C:那我签的是去年的合同,听说现在出了新的公摊面积的规定,也有时间限制,那我岂不亏了?

    专家D:市国土房管局近日出台了《关于商品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3年2月1日起,对买卖双方因公用面积分摊问题产生纠纷已作了明确的说明。其中新规定明确指出了,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等经营性用房,居委会、派出所使用的房屋不能作为公用建筑进行分摊。开发商不能将自己无偿提供给一些经营单位的投资转嫁到业主身上,公摊费用不能计在房价内。

    而在2003年2月1日前,同一幢商品楼房(含结构相连的多幢房屋)已经申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以及作为现房销售且买卖合同中已注明公用建筑分摊部位的项目,则不在此次范围。

    业主B:哦,上面光碟里所讲述的地库(地下室)纠纷,不能轻易而论,不仅要看地库在当时买卖合同中是否已被注明为公摊项目,还要看有关规定及相关通知,时间更关键啊。众人也都点头赞同,纷纷告辞。

    只见业主A临出门前给了虫虫一拳:你送的咖啡一点不够味啊?真小气!大伙快想辙吧!下次看你来有何绝招……    (庞宇)

 

编辑: yang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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