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房地产市场的交易上,若是购房者和开发商都有了成交的意向,开发商一般要求购房者先付订金。而有很多购房者认为签了合同,交了定金,如果最后不能成交,预交的钱就拿不回来了。这种说法到底对不对呢?我们就此问题向本刊法律顾问进行了咨询。魏晓东律师告诉消费者,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购房者是可以向开发商拿回定金的:
一、在开发商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即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其与购房者约定的购房定金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不论双方是签订《认购协议》,也不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地把定金退还给购房者。
二、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却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谎称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开发商须对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退还购房者定金外,还应该赔偿购房者利息等资金损失及其他有关财产损失。
三、在开发商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只约定了购房者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权要求退还所交付定金,购房者则可以该约定有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约定,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现金。
另外需引起注意的是:定金与预付款是有本质区别的。如果购房者交付了担保金、保证金、押金或定金等预付款款项,但双方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开发商应退还所收全部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