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城市房屋买卖日益频繁,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城市房屋买卖应遵循以下条款。
一、出卖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
二、房屋开发经营企业出卖商品房,属于期房的,必须持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开工证和房屋销售许可证;属于现房的,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和土地使用证。
三、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房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
和身份证件。
四、买卖房屋,买卖双方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
产市场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过户手续。
五、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同意后才能成交。
六、房屋买卖成交后,买卖双方必须办理交纳国家规定的税费手续。
七、不按规定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私下买卖或变相买卖房屋的,要按规定进
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限期补办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八、禁止私下买卖房屋或变相买卖房屋;禁止在房屋买卖中隐瞒房价,偷漏税费;禁止
非法从中牟利等活动。 (中国国土资源报 王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