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律师:前两天,我预订了一套期房。拿到开发商提供的上海市预售合同文本后,我发现合同后面已经贴好了开发商自行拟定的不少补充条款。仔细阅读后,我觉得其中有些条款似乎对我们购房者很不公平。为此来信请问,对于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自行拟定的补充条款,法律上有无特别规定?
市民刘先生刘先生:就你的情况而言,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自行拟定的补充条款应当属于法律上的格式条款,因为开发商是重复使用,并且订立合同时不与购房者就自行拟订的条款进行协商。对此,本市有关条例明确规定:
(一)开发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其与购房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出对购房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有免除自身责任(如不承担违约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如设定过高的违约金)或排除购房者主要权利(如不得要求赔偿)等内容,否则都属于无效条款。
(二)开发商在格式补充条款拟定后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前,应当报经市工商局备案。经备案的格式补充条款内容需变更的,开发商应当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重新报经备案。
(三)市工商局发现开发商拟定的格式补充条款有不合理、不公平规定的,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要求修改的意见。
(四)购房者认为开发商提供的格式补充条款不公平、不合理,侵犯自己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提出申诉或者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黄可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