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购买商品房,消费者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前,常常被开发商要求签订“认购协议”,并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上海市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出消费提示,商品房“认购协议”须慎签,谨防一些开发商利用“认购协议”侵吞消费者定金。
家住上海长宁区的陈先生就在“认购协议”上吃了亏。不久前他看中一套商品房,按开发商的要求签订了“认购协议”,支付了购房定金。一周后,双方准备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陈先生方才从小区规划图纸上发现水泵房就在自己订购的房屋楼下。由于担心水泵房影响日后生活,陈先生决定放弃购房,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定金,但遭到拒绝。
记者从上海市消协了解到,近来针对商品房“认购协议”和购房定金的投诉呈上升趋势,而且此类“认购协议”常常只规定消费者交钱的义务,却没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指导专家表示,从法律角度看,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不是购房的必经程序;消费者支付的购房定金,是“房地产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的预付款性质的费用”。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如果双方签订了商品房合同,定金将抵作房款;如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所收取的费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于是,一些开发商就利用这项条款,人为增加“认购协议”这一额外“约定”,如果消费者一方提出不再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开发商就可以克扣其定金。消费者往往有苦难言。
上海市消协建议,消费者决定购买房屋后,最好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并认准2000版有防伪标记的商品房示范文本。如果确实需要签订“认购协议”,消费者应保持头脑冷静,看清所有合同条款,对于那些不明白的项目要询问清楚,不要轻易交纳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