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利率调整日今年2月21日前已发放贷款的个人将开始享受降低后的利率,借款人可到放款银行查询有关事宜,并按降低后的利率还款。
按规定,对2002年2月21日以前发放的、贷款期限一年(含)以上的个人贷款,2002年12月31日前仍执行贷款发放日所执行的利率,而从明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另外,对于2002年以前发放的、且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个人贷款,仍按贷款发放日所执行的利率执行;2002年2月21日以后发放的个人贷款利息按新利率执行。
从今年2月21日起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利率进行了调整:按照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规定,1至5年(含)期委托贷款年利率由原来的4.41%调整为3.6%,5至30年(含)期委托贷款利率由原来的4.59%调整为4.05%。
例如,某先生的委托银行是建行,于2001年10月个人公积金贷款10万元、期限10年,那么某先生还款期为120个月,从借款日到2002年12月末已还款14个月,按照4.59%的利率计算,每月还款1040.75元,到2002年12月末剩余未偿还本金为90552.11元,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4.05%,还款期为106个月,计算该笔贷款的月还款额为1017.59元。(蔺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