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接到银行寄来的一份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通知书,通知从今年1月起,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从原来的4.65‰调整为4.2‰。其实,这利率去年2月份就调整了,但有关监管机构硬是规定,新贷款执行新的利率,老贷款利率要从今年起调整,整整拖了一年。
银行的通知书上说得明明白白,利率调整后每月将少付100多元利息。笔者查到了一个数据,2001年6月底,全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4454亿元。以此基数计算,因利率未及时调整,全国的个人住房贷款人一年中多缴了2亿元的利息。规则公平是一个社会的基本准则,就因为规则不公平,个人住房贷款人居然多付了这么多钱。
日前,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透露,要改进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与此同时,专家们也在不断思考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问题,研究得较为深入的是《对金融监管理论基础及其政策的反思》一文。文章作者蒋海等认为,金融市场失灵的根源在于非对称信息和不完全契约,金融的脆弱性、传染性等只是这一根源的外在表现。并进一步提出最优的金融监管政策安排应是:加强金融体系的透明度建设,解决金融过程中契约不完全的问题,改革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形成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充分运作市场约束加强金融监管。
其实,制度安排是手段,反思金融监管制度安排也好,重新进行制度安排也罢,都是为目的服务的。金融监管的目的,自然是纠正金融市场的失灵,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如果监管反而使社会公众利益被损害,那就明显违背了监管的目的。
老贷款利率从今年调整,也许是监管部门想帮银行一把,使银行减轻点不良资产的压力。为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曾专门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划走了巨额不良资产。可过了几年,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又回到了原来的水平。显然,帮忙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治理不良资产更多的还是靠手段。所以,在构建新的金融监管体系时,如何规范监管人的行为应是重中之重。即使排除监管人过多考虑被监管人利益的问题,监管人还有一个自身利益的问题,需要通过最优监管契约的设计,建立监督、考核监管人的体系。
监管思路也是当前一个突出问题。大禹治水的故事伴随着中国历史一直流传到现在,已为国人所熟知,但似乎不为监管人所了解。金融监管中,监管人习惯于堵,不善于疏。企业自然是要谋利的,我国金融业历史欠账较多,谋利的冲动更大。不难想象的是,如果把金融企业的手脚捆得过死,势必会造成“突围”,从而带来更大的风险。银行资金通过票据进入股市、证券公司大揽委托理财资金等无不说明这种现象的存在。
监管实在应该好好学学开渠引水的做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