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今年,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在办理交接手续时,上家说要与我结算房屋维修基金。我发现单据上既有开发商缴的,也有上家原来缴的维修基金。我吃不准两块维修基金是按什么标准缴的,是否均要和上家结算,具体手续又如何办理。 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董家华律师:一套房屋的维修基金是开发商和购房人分别缴纳金额的总和。开发商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分别缴纳首期维修基金:(1)配备电梯的住宅,开发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开发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2)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纳。2000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以1198元计价;2001年1月1日起出售的商品住宅,按照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成片出让土地的地块,按签订土地使用转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 对于你和上家之间的二手房买卖,按照目前的有关规定,对于原本由开发商缴纳的维修基金不受房屋产权变更的影响,你无需补偿给上家或开发商。对于上家在购房时缴纳的维修基金,如果你们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你只需向上家缴纳该维修基金账户内上家原缴纳部分的余额,具体数额可根据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来确定。对于已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与更新的维修基金,你不用付给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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