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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开虚假收入证明 买房盲目按揭风险大
2003-07-10 12:00:00 作者: 

 
  有关部门日前警示居民:按揭买房虚假“收入证明”开不得,否则会给购房者自己后期按揭贷款带来巨大风险。

  盲目按揭风险巨大

  案例一:2000年9月28日,梁先生购买某公司开发的花园住房一套,面积158.75平方米,总房款共计762500元。工商银行向其提供按揭贷款610000元,期限15年,180个月内每月按月均等额还本付息5010.14元。同时该房地产公司为梁先生按揭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梁先生前后共支付了16万余元按揭款.2002年,由于意外原因,梁先生无力再继续支付按揭款,2002年4月25日,银行发出提前回购函,要求梁先生于2002年5月20日前提前归还银行全部贷款,由于房产公司作为担保单位,银行直接从房产公司账上扣收577565.6元,随后房产公司将梁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其偿付577565.6元并赔偿损失5万元。2002年8月28日,梁先生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书》。结果,梁先生不仅用所购的新房抵了债,连已经付出的16万元首付款也收不回来,损失太大了。

  案例二:2001年,黄先生听从朋友的建议,选择了城南一套价值40余万元的房子作为投资,当时他选择的是八成三十年按揭,首付很轻松,特别是他把房子以4000元/月租价租给了某外地单位成都办事处后,他充分认识到这种投资方式的可行性。于是,又在城南和城中以按揭的方式买了两套期房,准备代理出租获取收益。不料那个办事处由于在成都开展业务不利被撤回本部,这一来,黄先生赖以还贷的租金没有了,三套房子的月供款让他感到了极大的压力,前两天,由于未按期还贷,他收到了银行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笔者发现,当出现购房者无力还贷的情形时,银行一般会要求开发商将购房者未付的部分贷款全部付清,然后,购房者与开发商就购房者无力还贷引发的违约责任再进行协商解决。双方会按照合同规定的处理方法对购房者追究违约责任,并解除合约。如果签约时双方在合同里没有就这一问题进行约定,那么,就只有再另行沟通,寻求解决的办法。当然,因为购房者违约造成开发商经济损失过大的,开发商也可能会完全不退还首付款。因此,按揭贷款不能冲动。

  贷款断供如何应对

  合同约定“有偿担保”据了解,现在已经有项目专门针对这些问题开始试行“有偿担保”,即开发商与业主在签订买房协议时,另立一个条款写入合同,“甲方(开发商)为乙方(买房人)提供买房贷款担保,如果遇到乙方还不起贷款的事实发生,甲方将按照协议从欠款之日起,乙方须每天向开发商交纳担保风险金,或者从欠款之日起,乙方将居住期间的房按照租金结算,从首付款中扣除,所剩部分甲方退还给乙方……”相比等事情发生后任开发商“宰割”的悲惨命运,这一办法不失为变被动为主动的有效方式之一。购房者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提早约定违约责任的赔付问题。

  调整贷款年限笔者了解到,当购房者的还贷能力出现问题时,购房者可以要求银行调整贷款年限。比如,购房者当时申请的还款期限是十年,这时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延长至二十年归还;同样的,如果购房人当初申请的还款期限是二十年,尔后自己的还贷能力增强,即可要求银行缩短还贷时间。不过,不论是缩短或延长贷款年限,购房者只能要求银行变更一次。

  转按揭降低损失一直以来,转按揭的处理被各界视为解决无力还款的最好方法。当购房者无法再偿还银行贷款时,将自己的房子卖给有能力还款的下家,并对余下部分贷款通过银行办理转按揭。这样,购房者可以通过与下家的买卖协商,将违约可能承担的损失降到最低。

  
 

编辑: yang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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