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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合同解除 损失谁来承担
2003-07-15 00:00:00 作者: 

  王先生买了一处商品房,由于是期房,王先生选择了银行贷款方式付款,且已经向银行偿还几个月的贷款了。现在,发展商因晚交房而违约,且交房时间超出了购房合同约定的最长时限,按合同约定,在此种情况下买家有权选择退房。但王先生不知道是否可以与发展商解除合同,如果退房,发展商应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具体手续应该如何办理?
  众英律师事务所徐景山律师: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买房人有权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买卖合同的约定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发展商应承担由此给买家造成的损失。  
  买家在解除与发展商的买卖合同时,发展商除应向买家退还已付的购房价款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违约金之外,同时,还应赔偿由于合同解除给买家造成的损失,这类损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因签署买卖合同实际支出的费用,因签署借款合同实际支出的费用,银行贷款利息。
  对于已付购房款,由于发展商为买家申请银行借款提供了保证责任,发展商有可能选择将应由买家偿还给银行的借款部分的房款直接偿还给银行,在解除借款合同、免除其担保义务之后将其余已付首付房款及其他款项支付给买受人。
编辑: 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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