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日,陈某经人介绍到××房地产开发公司看房。售楼人员宣称:购房可通过按揭方式办理,首付款为总房款的30%,具体办理按揭手续可通过该公司办理。陈某随后看中了一套三室一厅108m2住房一套,总价款48·75万元。其后,陈某与开发公司正式订立了购房合同书。合同约定:陈某先付总房款的30%,余款由陈某与银行订立按揭合同后再付。其后陈某将首付款14·625万元付给了开发公司,开发公司也将房屋交付陈某,陈某遂开始装修。8月23日,开发公司通知陈某,银行经审查未同意给陈某发放贷款,陈某应尽快筹集并支付房款。 众英律师事务所徐景山律师:陈某与开发商订立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约束,陈某应当承担付清房款义务。如果陈某不能付清房款,将会被开发商追究违约责任。关于陈某未能与银行订立按揭合同一事,因出卖人不能代表银行作出贷款承诺,自然不能要求出卖人承担未能与银行订立按揭合同的责任。因此,购房合同有效,陈某不能以未能与银行订立按揭合同为由抗辩解除合同及要求开发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如何避免这样的风险呢?建议在订立合同时注意将开发商负责办理按揭手续的内容写进合同。如果按揭合同不能订立,则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并由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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