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杨晓 齐雁冰报道
近日,北京市政府五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对2004年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做详细安排。
通知规定,有条件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从8%调高到10%,最高可以提高到20%。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单位和职工个人所缴纳住房公积金超过10%的部分,作为补充公积金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应分别进行核算。企业为职工所缴纳住房公积金超过10%的部分,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应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外的企业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4号)中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它们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限制。
还有,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北京铁路分中心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单位确实有困难的仍按照原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