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件由于建筑造成的室内空气氨气污染案,原告李明亮一审胜诉。虽然这是一起不大的案件,但是,犹如一石击水,在消费者中引起了反响。 1998年10月20日,天津市民李明亮购买了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五号路的一处110平米的商品房,经装修后于2000年5月份入住,入住后即发现室内空气异常,特别是在夏天气温高的时候,室内空气中充斥着厕所小便池的味道,同时全家人不同程度地出现鼻炎、咽炎、失眠、头发脱落、记忆力下降等症状,多次找到德林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涉,均无结果。 无奈之下,2001年8月,李先生请室内环境检测部门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结论显示,室内氨气含量严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并指出氨气含量严重超标的原因,就是由于建房时使用材料造成的。拿到检测报告,李先生才知道自己花了几十万元买来的房子是一间“毒气室”,便将德林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德林房地产开发公司清除房屋的氨气污染,使之符合国家标准,此间提供不低于现住房条件的临时住房,并给予经济赔偿一万元。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先生家空气中氨气最高超过国家《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中的规定10倍以上!与此同时,为了确定室内氨气的来源,中心调查了碧波园15号楼工程中使用的天津某建材公司生产的FDJ混凝土复合防冻剂构成。依据国家《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中的相关规定,鉴定中心判定:该单元房内室内空气中氨浓度超标的主要原因为使用含有尿素的FDJ系列混凝土防冻剂所致。 去年年底,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做出判决:自判决60日内被告房地产公司对原告李明亮的房屋室内氨气作无害处理,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处理期间被告为原告李明亮提供与原房屋同等地点面积的临时住房一处,同时判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李明亮经济损失和检测费共1700元。 (赵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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