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2月25日讯(记者郝爱萍实习生鞠平)春节一过,二手房市场买卖开始逐渐升温,对不少省城人来讲,买二手房,找中介,这是购买二手房的主要途径,但记者采访时发现,因不少二手房合同多为中介机构自己拟定,条款多数对自己有利,一旦出现问题中介便脚底抹油,推卸责任。 2月22日,省城某医院的王女士来电反映,自己一个月前看好槐荫区经十西路一处南北向的房子,某房屋中介领她看的却是一处所有房间都朝北的房子。由于不懂房屋的朝向,王女士以为中介领她看的就是自己想要的房子,草草向中介交了1000元服务费并在中介自制的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事后王女士觉得事情不对劲,将合同文本拿到消协,结果消协人员发现,该合同文本虽然标示房子的地点相同,然而却没有标注房屋朝向的条款。 这样的事情还有好多,像省直机关的米先生在历下区一家中介看好一套面积85平方米的产权房,由于自己不懂相关业务,就花了1700元的服务费全权委托中介办理手续,在一次性交完了17万元的房款、开始交接房时,发现了合同中存在一个重大漏洞:没有明确具体交房日期,只是泛泛规定等卖房人安排好新房后再腾房。原来中介只是口头向米先生承诺交房日期,而事实上对方根本不可能那么快腾出房子来。无奈米先生只得耐心地等下去。 从记者研究过的五六份二手房合同中不难发现,目前多数中介使用的合同均由自己自行制定,而且有一个共同的弊病:缺乏对中介方违约责任的界定。如一份《委托代理房屋出售协议》对中介的义务是这样约定的:“乙方(中介方)应该尽快为甲方寻找买主,并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乙方进行的广告宣传,不向甲方索取任何费用”、“乙方监督甲方履行合同”。 由于这些中介同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中打着“经本人熟悉了解,自愿购买”的条款,因此,合同协议中的许多条款模糊,对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没有明确地规定,使购房者处于不利的地位,购房者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利用合同文本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同时也使消协在调解中处于被动。 据济南市房管局产权交易中心的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规范二手房交易买卖行为,制约房屋中介的不法行为,房管部门曾出台文件明确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使用由房管部门监制的《存量住房买卖中介协议书》(即标准合同文本)和统一的房屋中介信息卡,准确标示房屋的有关内容,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但是有些中介出于利益的考虑,仍然使用自定的合同。 在此,房管部门提醒购房者在买卖二手房时,一定要事先了解中介机构是否使用了标准合同文本,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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