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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个税牵楼市神经税务总局解释政策
2005-11-10 10:22:59 作者: 

石扬

    近期,对征收个人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众说纷纭,国家税务总局还专门就此进行了解释,成为目前房产市场上的一个热点问题。
  
  税种早已有之
  
  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早已有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早在1999年12月2日就征收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做出了相关规定。具体分三种情况征税:
  
  ■个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它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支付的有关费用。
  
  ■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税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职工出售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交纳所得额。
  
  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还有两种优惠政策: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政策争议背景
  
  最近此项政策引起广泛关注,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以前二手房交易不活跃,交易量不大,社会关注度不够;近年来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对这项政策的执行不到位;今年6月以来,一些地方重申这项政策,加强了税收征管,给一些人造成了配合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新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感觉。
  
  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并不是一个新的税种,在我国的税法中早已有相关规定,但前些年一直对此并没有加以强制执行。以上海为例,这项税收在此前的实际交易中,一直是自愿主动缴纳和进行的,对个人的二手房交易并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近些年,随着各地房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对市场的规范越来越严格,此税种又浮出水面,并在一些地区进行了试点。但从南京、北京、杭州等已强制执行过此税种的城市来说,其效果并不理想,基本上执行一段时间后就不了了之。主要原因就是此税种对二手房市场的打击非常严重,成交量出现明显萎缩。
  
  冲击高端投资物业
  
  目前,上海地区并没有明确何时开始强制执行此税种,具体执行时间仍然是个未知数,而一旦强制执行征收二手房交易个税,将首先对高端投资型物业带来最直接的影响。
  
  笔者以一套位于陆家嘴地区的108平方米住宅为例,卖家去年末买进该套房屋时单价为1.8万元/平方米,总价为194.4万元。该物业目前的平均价格维持在2.2万元/平方米,总价为237.6万元。假设该卖家以此价格达成交易,买卖差价为43.2万元。那么,总价5.55%的营业税及附加税约为13.19万元;20%的个人所得税约为5.5万元。当初他购进此房时所缴的契税、佣金和印花税等各种成本也约为5.5万元。如此算来,这位房东的买卖税费和佣金成本一共为26.7万元,外加利息成本,这位卖家此次投资的收益仅为10万元。
  
  可见,该税的实施将会大大地增加投资成本,大大减少其投资收益,并造成一定的市场波动。 
 
来源:新闻晚报
编辑: m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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