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山东 体育 娱乐 女性 购物 财经 幽默 评论 书画 博客 旅游 图片 论坛 房产 汽车 教育 健康 商桥 打折 十一运会官网
 大众报系: 大众日报 农村大众 齐鲁晚报 生活日报 鲁中晨报 半岛都市报 经济导报 城市信报 青年记者 成长先锋 新闻书画网 国际日报山东版 南美侨报山东版
 当前位置:首页>房产>地产研究
站内搜索:
进入四月份哪些新政影响房地产市场
2006-04-04 10:09:12 作者: 

进入4月,春暖花开,有几个政策和房地产行业息息相关,也与我们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房地产征税办法严控开发商偷税

    2006年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个新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作出调整,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行。虽然国家税务总局说是从年初就开始实行,但因为现在才下发,也权当4月份的新政了。

    根据这项新政策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以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代理销售)为主的企业也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解释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土地有偿转让和住房商品化等重大政策的实施,我国房地产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时期,不仅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同时也是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因此,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十分重要。

    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看,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滚动开发性以及生产周期长、投资数额大、往来对象多、市场风险不确定等特点。因此,其开发经营活动不同于一般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也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它是集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为一体、以第三产业为主的产业部门。但是,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般是依据工商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未能很好地兼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特点,因而在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规定不明确的问题,难以保证税基的完整。

    为此,2003年度,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03]83号文,加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行为。但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国税发[2003]83号文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必须加以完善。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制定出台的。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新下发的《通知》对新办房地产企业减免税作了限制,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多采用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经营,开发一个楼盘或开发一个项目就新办一个公司,且盈利率较高。《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规定以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代理销售)为主的企业也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新办法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作出调整。旧文件规定,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应按不低于15%的预计营业利润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文件对此作了两点调整:一是将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修改为预计计税毛利率;二是按开发项目的性质,将开发产品区分为经济适用房和非经济适用房,并规定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非经济适用房项目按不同区域分别确定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其中,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20%,地及地级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15%,其他地区不得低于10%。

    另外,新办法还对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作出了新规定,增加了防止资本弱化和关联交易的规定,规定了开发产品的完工标准、成本费用项目核算和税前扣除原则等。国家税务总局实木地板将加5%税,下月会涨价吗?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从4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实木地板”的单位和个人,将成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将交纳5%的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这个新增收的税种解释说:“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这两天,实木地板的风波很热闹,把关于实木地板将在4月1日开始增加5%消费税的新闻掩盖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解释说,生产的单位是新增加的这项消费税的缴纳人,但,应该值得我们普通老百姓关心的是,生产厂家成本增加了,会不会把涨价转嫁到真正的消费者身上。

    也就是说从4月1日起,市场上的实木地板会不会也跟着涨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一级市场招标细则近期将出台

    3月底,记者获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将出台土地一级市场的招标细则,以对我市土地一级市场的招标工作做出一些规范性的规定。但是目前具体政策出台的时间还没有确定,具体内容还无法获知。但是,随着现在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参与到我市一级土地开发中来的现状,出台招标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这一领域不是很不规范,政府还没有出台与之配套的政策,我市一级土地开发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这个市场机会比较大,纷纷想进来,希望细则尽快出台,对这个市场起到规范作用。

建设部、监察部今年规划监察重点是中低价房

    3月底,建设部和监察部联合发布《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其中提出:今年城乡规划监察重点将直指中低价房,要求各地明确近几年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及进度,其中普通老百姓最关心的是政府将“对中低价房套型、居住环境等进行监管”。据悉,北京将制订相关细则,希望能在4月份出台。

    在新发布的《工作要点》中,重点提出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要求各地政府开展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需求调查和预测后,落实今明两年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进度安排,明确开、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此外,还提出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地政府的落实情况,其中包括中低价房在土地供应前,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详细规划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在规划审批时,落实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建设规模、套型面积、居住环境等。

    根据两大部委的要求,北京市建委有关官员表示,这个细则将涉及到规划、土地等多个部门之间的工作安排,因此实施时需要这些相关部门的统一协调进行,而北京市建委也肯定要按照《工作要点》中的相关规定去执行,但具体实施细则则需要多个部门进行制订。

  四部委严禁政府投资项目由建筑企业垫款

    3月2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四部委联合发文,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这个新规定虽说是从即日起实行,但开始起作用应该在4月份。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据介绍,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以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新的工程项目;同时也有一些建筑业企业以承诺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政府投资项目,上述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同时由于超概算资金落实难度大,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在这个背景下,四部门联合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此外,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的项目资金存款证明;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进行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在新规定中,记者看到,对于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发现,建设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其报建手续,对该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给予制约;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该项目的资金拨付。

    北京市地税局老房子计税价值4月重新核定

    4月份,一个和北京市普通老百姓关系最紧密的新政策,是北京市地税局近日的一个决定:北京市所有无原值房产都将在4月中旬前被重新核定计税价值,新依据是房产用途和位置,为今后房地产税改革进行有益的探索实践。北京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说,相关测算工作已经开始。

    3月底,北京市地税局公布了新修订的《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将原核定办法中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级别确定应税无原值房产的土地等级的办法,改变为根据房产用途和所处位置。新办法还强调,对于规模较大、综合多种用途的特殊房产,或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单独核定的房产,税务机关将进行房产计税价值的单独核定。

    据悉,目前北京无原值的房子并不很多,大多都是老房子。(徐曼)来源:中国经济网 

编辑: made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






 
报业集团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C) 2001-2007 www.dzww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Email:xinwen@dzwww.com
鲁ICP证:000100号 经营许可证:鲁B2-20061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