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是服务行业中新生的组成部分,是房地产业发展的必然产物。物业管理在实施与运作之中不断发生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纠纷,法院受理的物业诉讼也逐年增多,并出现一方当事人为数十人,甚至数百人的集体诉讼。从近年来法院审理的物业管理方面的案例中,可以分析出以下特点:
■60%纠纷未签物管合同
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公司与业主对房屋、公共设施、公用设备及相关场地实施维护和管理达成的协议。这是一种提供劳务的委托合同。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有三种情况:一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订立;二是业主与物业公司订立;三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订立。
据统计,在审理中近60%的案件业主与物业公司间未订立合同,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居住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及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问题上。未订立物业合同事出多样,有的是业主拒绝与物业公司订立,有的是因居住小区或公寓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无相应的服务对应主体,合同不能订立。特别是高档公寓住宅的物业费,应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后定价,若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则无法协商确定物业费,最终则造成物业公司自行定价。此外还会因物业公司对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时间晚于业主购房和入住时间造成未签订合同。
由于没有合同,业主会以此作为理由拒不补交物业费。没有书面的物业合同是否就可以拒交物业费呢?结论是不行。只要物业公司已经为业主提供了服务管理行为,付出了劳务,而业主们在日常生活中接受了物业服务,享受了相应的劳务成果,这在业主与物业公司间已构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发生了债权与债务,业主即应交纳物业费。倘若认为物业费收费过高,与实际物业管理水准不符可提出异议,请法官一并审理。
物业管理合同中,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是重要条款,也是争议焦点。目前,物业费标准有三种定价,即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定价。在普通居民小区、危改、房改小区里,物业费价格为政府定价。高档公寓住宅,物业费是由经营者定价,但应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
物业管理合同内容上不完备,条款用语含混,欠缺必备的约定内容也是会给业主或物业公司带来日后争议的原因。故在订立物业管理合同时,对合同中物业管理事项、管理的标准、管理权限、管理费的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应一一审核,明确规定。只要有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有权以违约起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95%纠纷中业主委员会没担起责任
业主委员会不仅要监督日常物业管理工作,还着重对小区设备养护和物业公司管理水平进行监督。业主委员会有权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者,与之订立合同,审定物业公司报送的物业管理服务计划,财务预、决算,听取业主们意见与建议。目前的物业纠纷案件中,业主委员会的作用还没有能很好地显现出来。95%以上的业主状告物业公司案件中,业主委员会没有积极作为,业主委员会在为业主们合法权益保护上的功效不显著,对物业管理上的问题,也不能代表业主利益追究物业公司过错,而是置若罔闻、视而不见。
■物业公司催费案件最多
从审理的物业管理案件中分析,绝大部分是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给付物业费。业主所持的抗辩拒不交费的理由也各有不同。其中许多理由因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畴,不能采取用不交物业费方法来解决,应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处理。1、业主对拆迁安置不服拒不交物业费,因物业公司与原拆迁单位所为不是同一行为,对此纠纷应由原拆迁单位解决,居住在此接受物业服务,理应交费。2、业主搬入新居,认为房屋存有质量问题,如漏水,卫生洁具、厨具用料不符合售房广告等,应由房屋开发商负责解决,与物业公司无关,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3、他人在业主的房外堆放杂物,造成妨碍,应诉请堆放人排除,物业公司只负有提示告知维护小区环境整洁义务,亦不能拒交费。4、业主住房被盗、财物丢失的刑事案件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无关,应由公安机关侦破后依法解决赔偿问题,物业公司不负此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