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产权争议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1.夫妻之间的房屋产权争议处理。夫妻存续期间,一方购置、继承或接受赠与的房屋,虽以一名义登记,但如无特殊约定,产权应视为夫妻共有;虽属夫妻婚前一方财产,但已结婚多年(8年以上)而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及管理的,产权一般视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夫妻并未共同居住使用及管理房产的,则视为个财产。
2.父母子女之间房屋产权争议处理。父母购置或建的房屋,登记在女一人名下,如果母前明表赠与登记人,如房产证上或房屋管理机的档中赠与的明记载、或有购置人赠与房产的公书抑或有其他确据足证购房时有赠与产权登人的意思表示的,产权归登记人所有;如果父母生前没明的赠与表,去后,子为产权发争议的,未登方负举责,如果有确的证证登记人为产权人代的,则认产权为父所有,由其定继承人继承。
3.兄弟姐妹之间房屋产权争议的处理。兄弟妹为家庭成在共同经营中购房产归共同所有,如各筹购置的房产,按出份额自有房屋所有权。母遗财产,由兄姐中一人名义领了产权证,其兄弟妹虽无异,但各弟妹一直此屋内共同居住生,在登记一方主房产为自单所有而发纠时应认登记人是部共有人登记代人,他只在表部共有登记房屋之产权,因而房屋产权应归兄共同所有。(李配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