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者:关先生
热线解答:劳赛德律师事务所周胜
关先生:今年4月29日,我与一项目签约,已交首付,2004年5月入住。当时看重的是开发商的实力,但经过调查,在今年4月该项目开盘前,其中一有实力的开发商已将其所有股份转让给一家小公司了,可在市场上该项目仍打着原开发商的旗号销售,于是,我要求退房,可开发商要求我付3万元的违约金,我不同意,我认为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已构成欺诈,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周律师:目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在宣传项目时,往往会着重强调其投资方(股东)的实力。但是,通常购房人选定某套商品房后,与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履行出卖人义务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而并非其所宣传的投资方(股东)。
实际上现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性质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并不直接对购房人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允许其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将其所持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这种股权转让行为不影响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因此,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仅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变更而提出退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