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要求政府部门发工程质量合格证
-开发商:工程质量由建筑企业负责
-建筑商:谁开发谁对工程项目负全责
-行业主管部门:工程备案表不是质量合格证
商品房质量差、面积缩水、配套设施不到位、购房合同不规范、扣压定金不退……一直以来,来自房地产方面的投诉和纠纷不断。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由于商品房的生产链条长,而生产过程中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监理机制,易造成各种隐患,其中,又以楼盘工程质量的纠纷最为“难解难缠”。
购房人说,我们要求政府部门为工程发质量合格证;开发商说,工程质量出问题当然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施工企业说,谁开发谁对工程项目负全责。在几方的推诿中,很多纠纷的矛头便直接指向行业主管部门。如何解决“头等大事”的后顾之忧,行业主管部门除了正常的制定政策、加强监督、处理投诉以外,更应积极运作各种办法,以确保买房人的利益。
-谁开发谁对质量负责
对于究竟谁应该对楼盘的工程质量负责的问题,北京市建委副总工程师、工程质量管理处处长陈建军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行业的主管部门,对于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一直非常严格,尤其是住宅工程的建设,因为它涉及每一个住房人的切身利益。从工程的立项、审批、开工、建设,到最后的验收和交付使用,我们都制定了严格的规定。
《质量管理条例》出台两年,对于建设工程,它的基本原则就是“谁开发谁对质量负责,谁建设谁对质量负责”;而在此之前,我们对于工程的竣工验收都是要发合格证的,监督机构对工程进行验收以后,对每一个工程都要进行核定,是合格工程还是不合格工程,是优良工程还是一般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后,发生了一些根本的变化。
住宅建设不同于其他工业产品,它有一个相当复杂而漫长的生产过程,涉及开发、施工、设计、监理等诸多环节,且每个环节对这件产品都要负有一定责任,不同角度需要负不同的责
任。但是从根本上说,工程质量的负责人主要是开发商和建筑施工企业,首先是开发商要负主要责任,他生产的产品由他负整体责任,签发合格证书。
这里我还要解释一个备案表的概念,几乎所有的购房者在签购房合同时都要求开发商提供工程备案表,认为这是住宅工程质量的合格证明,其实这是一个误解。这份备案表的意义在哪里?它证明一个工程存在的合法性,从立项、规划,到施工、验收,所有的环节都履行了政府部门规定的相关手续,在工程结束后进行备案,并没有评判工程质量合格与否的功能。
-工程备案表不是质量合格证
然而事实上,众多的买房人在签订他们的购房合同时,总是要在交房条件里额外加上一条:要求开发商提供工程备案表,认为这样做,自己所买的房屋质量就有了相应的保障;同时,很多消费者希望:目前的房地产市场“鱼龙混杂”,能否由行业主管部门为合格的住宅工程出具一份类似“质量合格证”的证书;也有买房人提出质疑:既然政府部门为这项工程备了案,是不是应该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承担相关责任?
对此,陈建军解释:政府部门的备案并不是对工程质量的证明书,它们有本质的区别。
一项工程如果立项许可文件、规划许可文件、用地和开工许可文件等各项手续完备,我们就要对其进行备案;至于工程本身的质量是否合格,要由甲方、设计、施工、监理、勘查等单位共同对这个工程签署合格文件,并不由政府部门评判。
如果在备案中发现所提供的文件有虚假成分,比如设计方面出具的某一文件不实,我们会责令文件提供方改正并重新验收备案,这是主管部门的权利。当然,《建筑法》和《质量管理条例》中都提到,所有个人和单位都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政府部门检举、控告和投诉,且政府部门必须接受检举和接待投诉,同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但是这和工程备案并没有直接关系。
“住宅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首先是开发商的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时也是开发商首先进行赔偿,这一点必须明确,否则很容易造成市场的混乱。”陈建军强调,“然后开发商再依据相关责任进行追讨,如果是施工企业造成的,追讨施工企业;如果是材料本身造成的,施工企业再去追讨材料生产商,如果是开发商自己采购的,由开发商自己负责,就是这样一层一层地追究到直接责任人或者企业。《质量管理条例》也是这么规定的。”
-考虑制定地方性文件加大质量监管力度
“我们的压力确实很大,”陈建军说,“我们正在考虑根据《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更加严格的规范性文件。从福利分房到货币购房,现在老百姓买房都是自己拿钱出来,肯定非常挑剔,有时候甚至近乎‘苛刻’的程度,我们都能理解;作为建委来说,‘地毯式搜查’式的质量检查也不可能经常开展,因为人力、物力上都不允许,而且行业内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招投标、监理、开工许可等。
作为全国最大的建筑市场,我们一直在考虑北京在贯彻实施《质量管理条例》时,能否有一个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我们希望是在明年能够制定出来;另外,我们想尝试改变现在惯有的做法,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这在国外是很普遍的做法。”
“简单的行政管理手段已经显得落后,一方面加强行政监管,一方面引进金融体系发挥作用,形成一个全面、合理、可行的工程质量监管机制,这是我们急需探讨的。”陈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