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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擅自撤离承包房 约定租金仍需付
2003-03-07 12:00:00 作者: 

 

 
  拖欠了4个月的承包租金,承包方竟采取不辞而别的方式,撤离承包部位而去向不明。但书面约定的付款义务,却丝毫不能减去。日前,本市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光盛公司与上海商城的承包协议终止,另需支付上海商城的租金、租金差价及逾期滞纳金计138850.84美元。

  光盛企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香港公司。1997年末,该公司就承租了上海商城铺面房,承包期为一包5年,每平方米租金逐年小幅递增。除此还需分摊一定的管理费,促销基金等。双方约定先支付3个月的基本租金38160美元为保证。之后,在1999年7月双方又签定承包协议修订书,承包期限延长至2004年12月31日,租金作相应的调低。

  从2001年5月起,光盛公司就停付了到期应付的基本租金,同年8月底悄然撤离了承包部位。直到同年11月15日,上海商城才将系争的租赁商场部位出租给了他人。后上海商城提起诉讼,索讨2001年5月至11月的租金。审理过程中,光盛企业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到庭应诉答辩。

  法院认为光盛公司自2001年5月起未按约交租金,已构成违约。上海商城可从收取的租房保证金,冲抵欠租,遂判决支付租金,期限认定为从2001年5月至2001年11月15日。

  李鸿光

 

编辑: yang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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