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3月10日讯 (记者 李克新 实习生 石静)李女士在王官庄小区买了一套房子,买之前签署了一份协议,交款之后发到手中的却是另一份合同,面对条款差异较大的两种法律文本,李女士不知道在出现问题时该以哪一份为依据了。 2000年8月,李女士花5万多元购买了王官庄小区4区的一栋房产,当时的销售者是天桥区桥东房管所,买房的同时与销售者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李女士看到协议内容对消费者来说优惠颇多:房屋过户费用全部由销售者承担,买房时先交3000元定金,办完全部过户手续之后再交余款。李女士看了这样的条件,当然非常满意,二话不说就签订了协议。 谁知买房后不到一个月,销售者就开始催要房款。9月初,销售者通知李女士带着协议与房屋余款来换一份正式的合同书,并答应在次年10月底给办理房产证。李女士当时想,反正房子都已经住上了,付清也没有什么关系,于是就带着余款和协议一起交给了销售者。在办完一切手续后,销售者拿出了一份新的《购房合同书》,新合同的出售单位则变成了天桥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李女士回家后才发现,新合同条款与原来的协议条款发生了很大的差异,原有的优惠条件不见了,只剩下了对开发商有利的条款:房屋过户所交税及费用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办完手续后付款也变成了一次性付清。原来协议中规定的2001年10月30日交给住户的房产证事项也没了。已经拖了两年多没办下的房产证,使李女士时时牵挂,“每次问销售者,都说报上去了。我现在做买卖,正急等着进货,想拿房产抵押,没房产证银行不给办。”本报接到投诉电话后调查,与李女士有相似经历的该小区居民有十多户。 律师点评 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张宝军律师认为,李女士之所以面对两份条款差异较大的法律文本,一方面与销售者故意改变条款,减轻交易成本有关,另一方面与消费者没有保护好自己的权益有关。消费者在拿到《购房合同书》时,应仔细研究每项条款,当时提出异议,或者当时拒签新合同,让销售者更改合同内容,直到自己满意为止。张律师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慎签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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