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魏女士诉称:2001年9月8日,我在××家园售楼处选购房屋,并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了1号楼2单元房屋一套,当时我就向开发商支付了认购房屋的定金3万元。此后在双方协商签订主合同时,对物业管理及房屋价格等问题未达成一致协议,因此未能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也未向我出示其项目合法性的任何文件。我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未成立,我交付的3万元认购房屋定金并没有主合同债权存在,故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房屋定金3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8日,魏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由魏女士认购××家园1号楼2单元房屋一套。双方在认购书中约定:认购方在签订认购书7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售房屋买卖合同书,买卖条件以所签合同书为准,如逾期未签视为自动放弃所订房屋,定金不予退还。同日魏女士向开发商交纳了定金3万元。现魏女士以双方未对物业管理及房屋价格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且开发商未出示其项目合法性的任何文件为由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出示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证明售房行为合法,并称依认购书约定定金不能返还。 法院认为,魏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错在于开发商,故依双方约定定金不予退还。 (刘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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