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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楼与样板房不符 合同无约定难索赔
2003-09-02 00:00:00 作者: SRC-72

  个案:我与家人于今年年初在市区近郊购买了一套别墅,并与开
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2003年6月中旬交付房屋。
  6月初,开发商通知我前往办理收楼手续。当我依约前往验收房
屋时,发现厨房安装的橱柜和卫生间的洁具都不是当初样板房展示的
同一生产厂商的产品。对此,开发商的解释是:样板房的橱柜和洁具
是当时用来展示用的,所以选择的是比较高档的产品,再者,双方签
订的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交付房屋的橱柜和洁具必须与样板房一致。
如果我们不按期接收房屋,对于延期办理收楼手续的后果,他们概不
负责。 
  我想了解一下,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交付商品房
时是否应与样板房的陈设一致?
  读者:小鲁 
  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董家华律师:小鲁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向其
交付与样板房相同质量、相同规格、设备一致的房屋,主要看双方在
购房合同中的约定。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
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
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样板房是出卖人为了便于买受人更好地了解其所售房屋的户型、
设备、装修情况而设立的。设置样板房的目的只是出卖人为了更好地
促销而采取的一种销售辅助手段,样板房并不完全等同于待售的商品
房。购房者所购商品房交付时的质量、规格、设备如何,不是看样板
房本身的装修如何,而是看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的约定。 
  本案中,由于小鲁与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没有就所交付房屋
所使用的设备与样板房所使用的设备是否相同进行相关的约定或说明,
因此,小鲁无权要求开发商向其交付与样板房所使用设备一致的商品
房。 
编辑: 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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