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自7月1日起开始施行了,这是一件好事,买卖双方从此有了更明确的权利义务,百姓购房有法可依了。但制度的完善并不代表现实的完美,美丽的制度如果没有“铁血”手段来维护,房地产纠纷依然会不断出现。 在“必须”、“不得”、“应当”等词语频繁出现的条例中,有些如房地产开发“五证”的相关规定,国家早有条例出台,而现实中百姓在买房时还要向消息灵通人士打听该楼盘的底细,他们在冒着将来打官司的风险与开发商进行着交易。土地出让金没有交,配套费用没有交,质量验收方面的工作没有做,而房子照建照卖的情况也是依然存在,这些病症积累到最后便形成了种种形式的房地产纠纷。在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座谈会上,省建设厅副厅长吴英也总结了商品房销售中的宣传、质量、合同等方面的五大缺陷,这些缺陷的形成表面看是开发商在“作奸犯科”,但如果按照我们已经颁布施行的相关法律条例来捋一捋,恐怕缺陷的制造者就不止开发商一个。笔者曾到山东一沿海城市考察房地产市场,谈及一些违规商品房的开发建设问题时,当地房管部门一位同志说,他们这里同样存在先斩后奏的情况,考虑到社会安定、历史原因等等因素,已经建成的成规模的违规居民小区,政府会逐步的为它补齐手续。相信这不只是一个城市的问题,它已经成为一种现象或是解决问题的方法,而这一切便成为“纠纷”的温床,因为畸形的房地产开发不会健康的生存发展。因此,制度的正确执行成为商品房健康销售的关键,而购房者的集体觉醒是纠纷减少的催化剂。 最近,有读者向笔者诉说了他们居住的位于历山路上的一处商品房小区的种种问题,为维护自身权益,他们正以集体的名义向开发商“宣战”。大到房屋质量,教育基金问题,小到餐厅插座数量,他们均拿出了相应的详细法律法规条文向开发商质问,据了解开发商在某些方面已经让步。在此我们看到了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的希望,同时也认识到,法律条例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下,百姓可以以不同形式代为执行,因为他们是房子的主人。 文/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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