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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制度实施的效应、变化与思考
2003-03-05 12:00:00 作者: 

    土地储备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香港。1996年,我国在上海成立第一家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1997年8月,杭州成立了“杭州市土地储
备中心”。杭州的土地储备中心成立之后,效果突出。因此,于1999年在“全国集约用地市
场研讨会”上,把杭州土地储备制度的经验和成果进行了推广,得到各地政府和土地管理部
门的推崇,随后各地都纷纷成立土地储备机构。
    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在《通知》中指
出:“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
度”。依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土地储备制度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已有近1000个市县成立了
土地储备机构。经过几年的发展和运作,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有些什么样的效应?
引起了哪些变化呢?还有些什么问题有待研究,有哪些制度和法规需要完善?作者就以上问题
谈点粗浅看法,以抛砖引玉。
    一、土地储备制度带来的社会效应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建设引入了市场机制,把市场经济中的经营意识、经营主体、
经营方式等多种要素引入城市建设。理论界把城市建设中的市场化,概括为“经营城市”。“经
营城市”概念与内涵,界定为“构成城市空间和城市功能载体的自然生成资本(如土地资源)、
人力作用资本(如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及其相关的延伸资本”(如广场、街道的冠名权)等
进行集聚、重组和运营,从中获取收益,再将这笔收益投入到城市建设的新项中去,走“以
城建城”、“以城养城”的新路子。从经营城市的角度看,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因为经营城市的核心是土地资本。
    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几年来的实践看,产生了如下效应。
    1、增强了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在成立土地储备制度之前,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条
款规定:土地一级市场必须由政府垄断,但实际上不少地方政府并未做到,因为原有存量土
地已划拨给各个企事业单位和房地产公司(北京就是如此),政府无法垄断。因此炒卖地皮的
现象较为普遍。如北京平均每炒一次地皮每平方米就加价2500元左右,土地的增值收益都进
入开发商腰包,导致政府对房地产开发失控。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后,一方面对农地转为
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征用,进行初步开发后,由土地部门统一出让,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
另一方面,城市存量土地,对利用率低或闲置土地,以及出让后两年未开发的土地,都可以
回收到土地储备库,由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城市规划发展和市场的需要,统一出让土地。这就
从宏观上掌握和控制了土地投放总量,强化了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能力。
    2、为城市建设筹集了资金。杭州市的土地储备制度,是我国建立较早的城市之一,根据
统计,杭州从1997年8月份成立土地储备机构以来,土地储备中心共收购土地约1万亩,已
向市场供应的土地约4000亩,已经收回的土地出让资金达50多亿元。通过土地收购储备制
度的运行,该中心上交杭州市财政的资金,每年以56%的速度递增,从1997年的几个亿,
上升到2001年的40多亿元。他们上交的比例是出让价格的55%,其余45%为土地开发运作
成本。上海、青岛、武汉的效果也不错。由于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建立,为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筹集了大量的资金,推动了城市现代化建设和城市经济发展。其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都
是明显的。
    3、抑制了土地炒作,规范了市场。土地是一种稀缺的不可再生的资源。随着城镇化进程
的加快,城市规模的逐步扩大,土地资产的增值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因此,政府垄断一级市
场,规范市场行为抑制土地投机炒作,也是我国加入WT0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没有土地
收购储备制度的建立,就无法实现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只有把城市存量土地及利用效率低,
出让两年未开发的土地收回到政府的土地储备库,才能抑制中间商的土地炒作;只有由政府
土地部门对经营性土地统一挂牌出让拍卖,才能规范市场行为,创造平等公平的竞争环境。
通过土地储备与挂牌拍卖。杜绝了“人情地”,也减少了腐败案件的发生。在实施土地收购储
备制度的城市实践中,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这一重大成效是显而易见的,
不容否定的。
    4、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创造了条件。在未实行土地收购储备之前,土地分散在各企事业
单位,从商业利益出发,地下交易与“合作”建房遍地开花,城市规划的目标也难以实现,
政府也缺乏控制手段。因此,建了拆,拆了建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是未按城市规划建设的客
观反映。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之后,政府掌握了绝大多数的土地资源,就可以按城市规划
与功能分区的要求,定位地出让拍卖土地,使城市总体规划得到了实施,也避免了很多人为
的浪费。
    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引发的变化
    从理论上讲,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建立,是土地使用制度深化改革的必然结果,也是城
市经济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客观要求。因此土地越是稀缺,就越需要强化管理和政府垄
断,否则就保证不了城市按规划的要求健康发展。所以,由于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建立,引
发了利益格局的变迁、地价、房价的上升,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大洗牌是不足为怪的。
    1、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引发的第一个变化是地价、房价的上升
    从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实施较好的城市看,大都是经济比较发达、市场经济比较发展的城
市,如杭州、上海、青岛等。地价、房价上升较快的城市是杭州。
    杭州自1997年8月实行土地收购储备以来,商品房平均价格从2700元/平方米,增至
2001年底的近5000元/平方米,上升了近一倍。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房地产价
格的上升,不能归结为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主要是经济发展,人民收入水平提高,市场需求
上升,尤其是有效需求增大的结果。当然个别城市,也有炒作导致的,所以,政府要注意抑
制炒作和投机。如有人以吞积为目的大量购房,待房价上升时转手,就是一种投机行为。例
如“温州某人1999年在杭州城西以2700元/平方米,购进商品房28套,到2001年等楼盘
价格上升到5000元/平方米时,以4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全部抛售,平均每套房净赚20
多万元。这就是典型的炒卖,这种炒作会干扰正常的房地产市场,政府应进行抑制。
    2002年8月26日国土资源部与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
牌出让的通知》中规定经营性土地都必须挂牌拍卖,不准协议出让政策,无疑对规范房地产
市场,克服腐败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拍卖市场中的盲目性和跟风心理也值得注意。拍卖
市场虽然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在盲目和跟风心里过程中也会脱离经济学的基本规律。尤
其是国企的领导,有时不考虑投入产出效益,风险也不是自己承担,就敢跟风叫号。如杭州
西湖边上的一块土地每亩拍出1800万元的天价,每平方米合2.7万元。这种脱离经济规律实
际的价格,如形成气候就难免会包含泡沫成分。地价无节制的攀高,从长远看对地方经济发
展也是不利的。
    2、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引发的第二个变化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大洗牌
    中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大约有3万家,经建设部的资质审查,能达到1级资质的企业仅
220家,占房地产开发企业总量的不足1%,可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总体质量不高,这种
状况不适应入世后的国际竞争的需求和规模效益的提高。通过土地储备制度和经营性用地必
须挂牌拍卖,这一过程必然会淘汰一批资质差,自有资金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说,这
是件好事。根据杭州2000年底统计数据,当时在杭州运作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有239家,而目
前能够开发项目的只有130家。杭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减少,缘于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由招
标拍卖取得的一个直接效应——土地由价高者所得。这实际上是一种实力决定论。招标拍卖
的土地价格高,付款条件荷刻,无形中就提高了房地产开发的门槛,实际起到了一种大浪淘
沙的作用,净化了房地产企业。过去杭州开发量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没有几家,现在越来越
多,这实质是一种洗牌,把质资差、资金少的小企业淘汰出去,对实行规模化、产业化及入
世参与国际竞争都是有利的。
    3、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引发的第三个变化是推动了土地金融的发展
    由于土地储备收购及其转让过程周期较短,风险性较小。因为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
源,它的稀缺性决定它增值的必然性。房地产金融过去主要贷款对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1998
年之后,逐步转向个人住房消费信贷。土地储备机构出现以后,引起各金融机构的广泛关注。
各金融机构都主动地向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贷款。北京土地储备中心刚刚成立,中国建设银行
就同市政府签定50亿贷款。其他城市也是如此,各家商业银行都介入土地储备,这就无形中
推动了土地金融的发展。
    4、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引发的第四个变化是财富的转移
    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之前,土地因增值而形成的财富大都到了用地单位和房地产开发
商手里,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引发了财富的转移,由于政府拿到了土地收购和批发权,土地
收益自然就由政府控制了。也就是说,将原来中间商与开发商获得的财富,逐步转移到中央
和地方政府手里,增加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这就从本质上控制了开发商的暴利。从长远看,
对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都是件好事。
    三、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思考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在我国建立和实施时间较短,因为它是一个新生事务有不少方面需
要完善和研究。
    一是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应尽快完善。在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的过程中,周转资金金
额巨大,如果操作不规范,以及透明度不高,就容易产生腐败。因此,建立相关的法律条款,
规范运行行为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目前我国已实施的土地法规还没有这方面条款,如《土地
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正如有的专家所言:“如运行不透明,监
管不利,也有可能从多个小贪官,转移到大贪官手里”。由此可见,土地储备及其运行建立必
要的监督机制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也是不可缺少。
    二是抑制商品房的炒作与投机。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实行以来,房地产的投机行为从土地
吞积转向商品房的吞积。少数巨富者经购房(含经济适用房)作为发财的手段。因此政府必须
予以制裁和通过税收加以控制。如商品房的吞积转卖,不能只按个人所得税率和营业税征收,
应以土地增值税,按累进税率征收或加以征罚,使投机者无太多的利益可图。助长投机行为,
会引起社会不满,也会拉大贫富的差距,导致社会的不安定,政府必须加以控制不能任其泛
滥,以抑制极度的两极分化。
    三是抑制泡沫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土地与房地产,是容易被炒作和产生泡沫的行业,炒
作过分就会产生泡沫。这为日本和我国1993年房地产热时某些地区的实践所证明的。因此,
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市场的实际需要和经济发展实际,及时掌握土地投放总量。控制土地价
格的无节制的攀升。地价过高不仅影响商品房的价格,也会影响生产企业的成本构成,减弱
地方产品的竞争力。所以,必须分清两个界限:一是对开发高档的商品房(含别墅),不仅要
以高地价、高税收加以限制,还要从土地供给总量上加以限制;对面向普通百姓的商品房所
用土地要适当放宽、价格放低,因为共产党是代表大多数劳动人民利益的,政策只能向多数
人倾斜,不能只向少数富人倾斜,而普通商品房的开发,也要与城市人口规模、经济基础相
适应。二是对于工业项目,土地供应总量应放宽,因为这种项目不仅长久的可增加税收,还
可增加就业,是地方经济繁荣和发展的基础。而与房地产的开发有着本质的不同,这就是各
级地方官员必须掌握的要点。
    四是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其目的是非常明确的,它是为调控房地产市场,控制土地投
机而建立起来的,是一种政府行为。但是,在实施中有的城市把这一职能放给了土地开发公
司,显然是不合适的,开发公司去收购储备土地,就容易走向以利益为出发点,有失公正、
公平、公开原则,应当改变,否则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反响。
    应当指出: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出现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
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应以积极扶持的态度对待它,使它逐步加以完善和健康发展。土地收购
储备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从长远看对城市建设,地方经济发展,对合理、高效利用稀缺的土
地资源都是有利的,不能过分加以指责。应从发展的角度出发,去改善与完善它的运行。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秘书长  刘维新)(中国房地产金融)

 

编辑: yang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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