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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明确:售楼广告不写进合同也算合同内容
2003-05-08 12:00:00 作者:本报讯/记者刘畅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通过了讨论,并将于6月1日起执行。对于房地产纠纷,该“解释”明确了许多以前在适用法律上比较模糊的地方,例如房产商的售楼广告,按照“解释”,即使未写入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而具有约束力。

  上海中建律师事务所商建刚律师向记者介绍,该“解释”虽然不是立法,但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及《合同法》中若干在法律适用上“不够明确”的地方给予了指导性的规定,便于下级法院执法,也更有利于消费者在买房过程中维护自身权益。

  “解释”中认为,对于出卖方在广告宣传资料中就楼盘所作的说明和允诺,一般应当认定为要约邀请;如果该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而具有约束力。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买卖双方要将宣传资料上说明的允诺正式签订到合同文本中才具有法律效应,但是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在这方面有较大的突破。实际上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这一条,该新司法解释强调“对合同的订立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这其实是对法律的细化。

  所谓“对合同的订立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商建刚律师认为,只要房产商在售楼广告中出现,就可以算作合同中的内容。

 

编辑: yang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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