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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上市细则:购房人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2004-05-17 00:00:00 作者: 

市国土房管局公布了《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操作细则。该细则规定,住满5年后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交易时,购房人不需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细则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商必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才能“放号”,即有了出身证明后才能向购房人收取“认购金”。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合作社集资建设的住房项目都适用该项政策。

  预购的经济适用住房要进行转让,受让人必须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并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转让价格不得超过原预购单价。

  住满5年后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交易时,出售人按成交价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购房人不需要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新的购房人必须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超标的按规定补交综合地价款。住满5年时间以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时间或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的日期为准。

  另外,满5年后,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出售时,其成交价低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的,按国土房管局公布的最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新政策从5月20日实施。

编辑: panxin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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