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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七月起实施
2004-06-18 00:00:00 作者: 

北京青年报 徐曼报道

  市国土房管局出台新政策 小区机动车由物业统一管理并于7月1日开始实施

  居住小区里业主的车到底归谁管,昨天终于有了统一说法。记者昨天获悉,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昨天发布的一项新政策里面明确规定,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士解释说,这样规定居住小区机动车的统一管理,是为了避免多头管理,互相推诿。这项新政策将于7月1日开始在我市各个小区实施。

  居住小区办公室的负责人还告诉记者,昨天新出台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里还明确了居住小区机动车管理双方的职责。文件既规定了停车管理单位的职责,也规定了机动车停放人的职责,规范了双方行为。

  新出台文件要求: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文件还说,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时,要24小时有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记者还了解到,昨天公布的新政策并未涉及市民比较关注的停车收费和车位数量不足等问题,居住小区办公室的负责人说,这些问题需与发改委、市规委等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协调解决。虽然对停车收费此次文件没有给出,但是文件中还是明确了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位的有关问题,如车位的施划、出售等。文件规定: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停车管理单位在未满足本居住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小区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用率.

编辑: panxin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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