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赵承、刘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近期出台的一系列调整电价、规范电价管理的政策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通知要求,各地电力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调整水平、调整
时间执行到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结算上网电价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价格水平和发电利用小时执行,超过核价发电利用小时的电量,应严格执行规定的超发电价;各地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电炉钢6个高耗能行业应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实行尖峰电价和修订峰谷分时、丰枯季节电价的地区应尽快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确保在今年迎峰度夏中充分发挥作用。
通知还要求,坚决取消地方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合理引导电力消费;各地电网企业应按照本地区统一的征收标准,对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政府性基金,并对接网的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各地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业经济作物、养殖业用电价格和中小化肥用电价格政策;提价收入应用于电力建设和发展。禁止将提价收入用于提高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性支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调整电价是当前国家为缓解电力供应紧张局面而采取的一项重大调控措施,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要采用适当方式,尽快向社会公布电价、电量以及电费结算情况,以利于监督执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