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日报7月6日报道记者刘玉波
记者今天从济南市政府获悉,《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
实施意见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这份实施意见对城建征地补偿安置
中的被拆迁人安置住房用地、安置房户型以及因户口、结婚、离婚等
问题涉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人员的处置办法等备受当事人关注的重点
内容做了详细规定。
办“两证”拆迁户不掏钱
《意见》规定,被拆迁人安置住房用地由市政府依法办理征地手
续,其《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市土地收购储备心
代为办理,办证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全部由市土地收购
储备中心支付,列入建设专项费用,土地出让年限按国家规定的住宅
最高年限办理。
四种安置房户型可供选择
被征地拆迁人员安置住房的户型选择,按下列规定办理:安置住
房户型分为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80平方米、120平方米、160
平方米4种。户型选择要在住房设计建设前进行,由被安置人按规定的
住房安置标准自行选择,选择后不得变更。安置住房的地下室部分由被
安置人按成本价购买。
被安置人为鳏寡孤独且无经济能力购买或租赁安置房屋的,由被
安置人所在乡(镇)政府出资购买其安置住房,并负责安置被安置人,
安置住房的产权归属乡(镇)政府。
“大龄未婚青年”也能被安置
被拆迁房屋中的非农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房屋安置:(一)被拆除房屋的非农业人员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父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
人未婚并在被拆迁房屋中长期居住的;(二)房管(改)部门和所在单位均
出具无住房证明的;(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公示后无异议的。
未就业大中专学生有权在本村获得房屋安置原户口在被征地拆迁村
的已毕业大中专学生,本人未就业且长期生活居住在本村的,按规定给
予房屋安置。
原户口在被征地拆迁村,在该村有合法住房并长期生活居住,且
在征地拆迁冻结之日前已待业、失业的人员,凭区以上劳动管理部门
出具的待业、失业证明和原工作单位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
按规定给予房屋安置。对有合法收养手续且被收养人在被征地拆迁村
有户口的,按规定的标准给予安置补偿。
“假结婚”不予安置补偿因结婚、离婚涉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
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在征地拆迁冻结之日前,领取结婚登记证但
户口尚未迁入本村的人员,应抓紧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凭户口迁入手
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安置补偿;未领取结婚登记证书而以结婚为由
将户口迁入拆迁范围的,不予安置补偿。
在征地拆迁冻结之日后,离婚回原籍投靠父母的,准予办理户口
迁入手续,但不予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