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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酝酿重大突破
2004-09-14 00:00:00 作者: 

梁志超

  凡在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单位和职工就该缴纳住房公积金;在一定情况下失业、残疾、低保人员也可提取公积金余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以上是《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提及的。据透露,本市公积金管理工作正在酝酿重要突破。原先由于未跟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者不是正式编制人员,单位就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现象将有望改变。

  该《草案》规定,凡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6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都属于在职职工,单位和职工都应当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与以往只能在买房和退休时才能提取公积金不同的是,草案规定失业两年以上且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及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持有残疾证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夫妻一方(双方)及其直系亲属重病住院、残疾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也可以提取公积金余额。


来源:房地产时报
编辑: wang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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