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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可直接强制执行
2004-10-10 00:00:00 作者: SRC-7

   北京市建委昨天宣布,今后,如果开发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市建委将会同司法部门强制执行。这是本市首次将强制执行公证引入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根据日前出台的《关于对建设工程拖欠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暂行办法》,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对建设单位与施工方签订的还款协议进行强制执行,这样减少了很多中间环节,最大限度、最迅速地保障农民工权益。

    根据《办法》,公证机关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数额明确的还款协议,经过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出具公证书,并赋予还款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办法》要求本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还款协议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如果建设单位拒绝对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进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同时未能按还款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工程欠款的,市建委将给予处理,如停止在本市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止办理其他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对其开发资质进行降级或注销处理;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属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予办理新项目的施工许可等处理。

    据介绍,市建委会同市司法局、市公证处就将公证方式引入清欠工作开展了大量调研并进行了试点后,出台了《办法》,市司法局也相应制发了《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拖欠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通知》。这一举措为本市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解决工程欠款问题开辟了新的渠道,还款协议落实难、执行难的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记者王小星)

编辑: wang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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