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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通过污染防治规定 住宅区5米内禁建食肆
2004-10-12 00:00:00 作者: 

在昨日结束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其中一直备受关注的居民区内禁建食肆的范围最终仍然规定为5米。

    根据新通过的《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在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与周边住宅楼的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等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或者其它损害人体健康气味的饮食服务项目。在上述规定场所内已建成的饮食服务项目扰民的,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无效的,应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另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浓度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单位的名单。

    之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法规进行分组审议时,不少委员曾一度对于5米的范围是否科学提出疑问。在公开征集市民意见时,更有不少市民指出5米距离不足以减少对居民的污染,认为应参照其他城市,将禁建食肆的距离定在10米乃至更宽的范围。

    对此,昨日广州市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对该规定进行二审修改时,法制委也曾作过充分的论证,认为广州饮食业较发达,且居民区也较密集,假若将禁建范围定得太广,不利于广州饮食业的发展,且要求已建食肆搬迁的实际操作难度也较大。该负责人还强调,有关部门今后可以通过加强对其排放的监管等措施来减少其对居民区的污染。(记者 廖颖谊 实习生 梁悦)

编辑: wang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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