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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新规:不缴征地补偿款不得投资开发
2005-04-08 10:24:29 作者: 

赵丽萍 

    近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布通知称,将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款按比例实行监管。在规定期限内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款的,开发商将不得开发。
    
    今后北京的建设项目征地将按照征地款总价、支付时间的不同,分层次对补偿款实施监管。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款超过两亿元,或者被列入市或国家重点工程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凡在2个月内领取市政府征地批复的,对征地补偿款实行50%监管,同时征地单位必须出具对其余50%在1个月内全额支付的书面承诺书,方可领取征地批复;凡超过3个月领取市政府征地批复的,对征地补偿款实行100%监管。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 m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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