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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卖房子不明示耗热量 开发资质可吊销
2006-02-08 10:28:43 作者: 

建设部发布《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筑设计施工开发等环节降低能耗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的,主管部门最高可罚5万元,情节严重的,其资质证书将被吊销。昨天,建设部发布了《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对于施工单位,《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志上注明的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施工人员对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条例》要求建筑物应当安设分户分栋用热计量、室内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设用电分项计量装置;未安设的,建筑物不得竣工验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节能措施及其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明示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记者李华良)来源:新京报

编辑: m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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